广电主持人听众隔空对话道路秩序整治

  六、今天早上,听众“Lullaby”发来微信: 最近最严交规的实施引起了广泛关注,网络上各类声音层出不穷。我看到一个比较值得思考的观点跟听众分享。2007年的《规定》是“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而《规定》距今已近10年,当时的电动车也就与现在的自行车一样,无非就是在大杠上或座垫下装组电池而已,后座仍然是书包架,可以用人力骑行,所以被称为电动自行车。时代在前进,现在的电动车已经更新换代了,90%的电动车已经取消人力装置,成为名副其实的电动车,而不应该再称为电动自行车,且都设计了双人座位,就是为载人所用,是符合环保出行的,交警部门也应该与时俱进,不能抱着死教条不放。另外再探讨一下所谓的超标车,在国家暂缓实行电动车行业标准前,请注意只是行业标准!因此现在任何定义所谓超标电动车都于法无据。根据国家标准委网站消息,关于四轮低速电动车已经在征求意见,可见国家对发展电动车还是很重视的。另外我说说昨天看到的一幕。在赤铸山西路与银湖路交叉口,一辆燃油助力车(未上牌)载了一名成人,交警对其口头警告不能载人,并未对车辆属性进行鉴别。乘客下车后,司机将车骑到赤铸山路上等待,后面的事情可想而知。燃油助力车不就是摩托车吗,属于机动车范畴,芜湖有那么多,为什么交警任由其上路?我知道交通秩序整治不是一天两天就有成效,但是希望交警部门能重视细节,起到治本的效果。另外,目前在市区主要路口都设有执法,在偏僻一点的地方非机动车乱象依旧,三轮车也是随时随地可见,后期会否考虑扩大执法范围?主持人意见:对于你提出的观点我们在此商榷。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修改之前,一切违反该法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对于这一点是毋庸质疑的。那么,什么样的车是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在普通自行车的基础上,安装了电机、控制器、蓄电池、转把闸把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的机电一体化的个人交通工具。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整体的主要技术性能应该符合: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具有良好的脚踏行驶能力,轮胎宽度不大于54MM。《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主持人认为:国家之所以对电动自行车作出了强制性标准,是考虑到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只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安全问题上才有保障。另外,根据《道交法》的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后坐可以乘坐12周岁以下儿童,而不可以乘坐成年人,这是由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性能所决定的,犹如一辆核载重量为10吨的机动车你实际装载了50吨重量的货物,车辆在遇到紧急情况下是根本无法有效的实现正常距离制动的,这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也如此。正如你所讲的“现在的电动车已经更新换代了,90%的电动车已经取消人力装置,成为名副其实的电动车,而不应该再称为电动自行车”。那么,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修改之前,这些90%的电动车都属于非法生产的,没有达到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电动车在安全上毫无保障,这些超标车最高速度远超20KM/H,和摩托车速度不分上下,再加上这些电动车驾驶人员又没有经过正规的驾驶前培训,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几乎不了解,因此,违法驾驶乱象比比皆是,这也是我市交警等部门要对其整治的原因,毕竟安全大于一切,如果再不整治,那相关管理部门真的是不作为了。主持人可以预见,即使以后国家出台了允许四轮低速电动车上牌上路的政策,但肯定也会根据各地情况由各地制定具体意见,应该不会搞“一刀切”,而且,很多的配套政策肯定也会随之出台,应该不会无限制、无条件的就可以上路行驶。下面再谈谈你提出的第二个问题:燃油助力车和电动自行车一样,只要是符合国标的,交警部门是允许上牌的。而超标的燃油助力车其实就是摩托车,如果不在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中的车子肯定上不了牌照,目前,交警整治交通秩序乱象行动才刚刚开始,重点在查处电动三轮车闯禁区、两轮电动车逆向、闯红灯等方面,随着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和燃油助力车等车辆肯定会进一步细化处理的。